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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3-3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稅捐處籲請如期繳納牌照稅,以免逾期受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全()期使用牌照稅將於41開徵,納稅義務人自3月中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處表示,本次開徵係徵收營業用車輛上期(10411日至104630)及自用車輛全期(10411日至同年1231)之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先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車籍地址、交通工具種類、汽缸總排氣量、使用期間、稅額等資料正確無訛後再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稅單,造成自有車輛欠稅而增添後續不必要的爭議。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本次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30截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於534日繳納者加徵應納稅額之1%滯納金,55日及6日繳納者加徵2%,餘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提醒您留意避免受罰;如有任何使用牌照稅疑問,請撥打稅單上聯絡電話向承辦人員查詢,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89528630洽詢。

 

  稿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 聯絡人:張維珍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第三股
  • 聯絡電話: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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