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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3-3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身障者限親等、限額免稅車新規定自今年起適用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 攸關身心障礙者(下簡稱身障者)權益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部分修正規定,自10411日起實施,修正之免稅限制條件如下:

一、限親等規定

 ()領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

 ()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可不同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ㄧ身障者以1輛為限。

二、限額免稅規定

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立方公分(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以262英制馬力(HP)265.9公制馬力(PS)範疇內限額免稅,超過上述範疇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據該處統計,104年使用牌照稅於41日開徵,本市開徵件數為901,303件,稅額為829,2854,000餘元,其中符合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計72,060輛,免稅額達69,2014,000多元;其中已核准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CC)者,自今年起須課徵差額稅款,新北市104年計有1425輛免稅車須繳差額稅款,稅額為9,4313,000餘元;另原經核准免稅之車輛,但身障者與車主關係非屬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者,本市有608輛車因不符規定須恢復課稅,稅額達7618,000多元。

該處貼心叮嚀,因上述規定取消免稅資格或須課徵差額稅款之車主,已於104316日起陸續寄送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提醒納稅人收到繳款書時,請務必如期繳納,以免該車因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裁處一倍以下罰鍰,讓您的荷包失血。

 

  稿  人:消費稅科  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 聯絡人:張維珍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第三股
  • 聯絡電話: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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