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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3-2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勞工局提醒清明連續假期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民族掃墓節(即清明節)及民族掃墓節的前1日(即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皆為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若使勞工於應放假之日出勤工作,除需先徵得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亦應加倍發給,否則,最高可裁罰新臺幣30萬元,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勞工局長謝政達特別提醒, 如事業單位採週休二日,因今年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是在星期六、日,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其他工作日補休(即應再給予2日補休)。若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的部分協商於前一日補假,民族掃墓節的部分協商於後一日補假,將可形成星期五至星期一共4天的連續假期。
 
謝政達進一步說明,部分事業單位是採排休制,每位勞工所排定休息日不見得相同,只有已排定今年44日或45日為休息日的勞工,雇主應再另給予補假。若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針對相關休假管理及工資給付仍有所疑問,歡迎逕電199929603456分機6528653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 聯絡人:夏樂祥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秘書室
  • 聯絡電話:29603456轉6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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