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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3-2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擅自改機車車燈 擔心罰鍰跟著來

【新北市訊】「什麼!我只是變更機車車燈,這樣也要罰喔!」,這是許多民眾擅自變更機車燈遭舉發,在臨櫃洽辦時最常看到的反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擅自變更機車燈色,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可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時下年輕人為追求時髦、炫酷,喜歡將機車燈光改裝為炫彩繽紛的顏色,吸引旁人注意,然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且恐因燈色炫麗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裁決處呼籲民眾勿擅自變更機車燈色,以維自身及他人安全。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機車頭燈燈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尾燈及煞車燈色應為紅色,煞車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爍,裁決處籲請民眾切勿擅自變更車輛燈色,以免危害行車安全。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案件管理課課長黎紹誠 

            電話:0289786101200

新聞發言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李懷忠

              電話:(0289786101805或0975-326629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股長江憲勳

            電話:本市境內 1999 6909 0952-995579

            電子信箱: ah7399@ntpc.gov.tw

  • 聯絡人:黎紹誠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案件管理課
  • 聯絡電話:02-89786101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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