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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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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3-0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體香劑」 20件全數合格

     政府對含藥化粧品的成分濃度是有管制的。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藥粧店、藥局等販售之「體香劑14件、體香膏1件、止汗劑5件」抽驗結果20件均符合規定。
     止汗劑是體香劑的一種,原理為降低汗腺活性,作用機轉是藉由鋁鹽(Aluminum)造成汗腺暫時堵塞,以達到抑制出汗的效果,停用後就會恢復原來的出汗狀況,一般需申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而只能產生香味將不好味道掩飾的體香劑(膏)則屬一般化粧品,毋需申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
    衛生局指出,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違者可論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化粧品中屬含藥化粧品管理之止汗制臭劑,廠商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準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或製造。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化粧品不是藥品,無法治療、減輕或預防疾病,民眾購買化粧品時一定要睜大眼睛、辨識清楚,理性選購適合自己的產品外,更要注意產品來源清楚與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才是最佳的保障。

資料詳洽:本局食藥科長林冠蓁 電話:02-22577155 分機:1300

  • 聯絡人:黃向吟
  • 聯絡單位:衛生局
  • 聯絡電話:1740
相關附件
  • 1040305體香止汗劑抽驗合格新聞稿及抽驗名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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