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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5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4款、5款,自104年4月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凡設籍本區符合緩召條件者,請向本所民政災防課申請,逾期依規定將不予受理。凡後備軍人如符合一、兵役法第41條第4款者:(一)無同父兄弟者。(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20歲者。(四)經核定低收入戶者。二、兵役法第41條第5款者: (一)、生(養)父年逾60歲或死亡者。 (二)、本人年滿30歲,無同父(養父)兄弟者。
(三)應備文件: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可由本所代為申請)。2、其他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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