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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3-02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飯店沒冷氣?!旅遊糾紛真惱人!

【新北市訊】出國旅遊是件愉快的事,但如果旅行社之行程安排不如消費者預期,消費糾紛就在所難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日前受理一起消費爭議案件,消費者表示於103年6月間參加為期10天的奧地利-捷克旅行行程,但其中有5個晚上旅行社皆以「同級旅館」替代,消費者認為飯店位置不佳,增加了交通時間並影響自行外出參觀的機會;另外有4個晚上住宿之飯店房間內沒有空調,無法充分休息而影響參觀興致,降低旅遊品質,要求旅行社業者應退還價差並賠償精神損失9000元。


經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邀集消費者及業者召開協商會議,旅行社於會中表示,於網路上發布之「行程特色」介紹中會列舉數家可能入住之飯店,或是其它同等級旅館,本次申訴人爭執之住宿飯店,大多為行程特色介紹中列明之飯店或其它較高等級之飯店,故無退還價差之問題,且確定之行程表及住宿飯店約於出發前2周即公告並提供給申訴人,並非臨時更改。另外歐洲地區某些飯店本身即因氣候或建築硬體關係,無法於房間內提供空調設備,並非業者故意分配沒有空調的房間給申訴人,但就此影響申訴人旅遊心情,願意提出2000元及餐券作為補償。


消保官表示,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業者於旅遊之行程、住宿等內容不得使用不確定用語之文字,且業者對旅客所負義務不能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內容。本案成行前業者已提供確定住宿飯店之行程表,且飯店之安排並未排除或低於原刊登之廣告內容,雖業者願就無空調部分提供補償,但未獲消費者同意,雙方協商不成立。


消保官呼籲業者,因為旅行社業者對於旅遊地點之資訊掌握較充分,針對旅遊地之民情風俗、餐飲特色、氣候或住宿條件等資訊倘能預先充分告知,應可減少消費糾紛之產生。消保官也提醒消費者,參加團體旅遊應慎選旅行社,相關資訊可上交通部觀光局網站查詢旅行社有無領有旅行業執照、是否為品保協會會員等,且應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書,另外建議旅客應參加行前說明會以認識領隊並多多了解旅遊地民情風俗等相關資訊,保障自身旅遊權益及減少消費糾紛發生之可能。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賴淑青消保官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4256

  • 聯絡人:賴淑青消保官
  • 聯絡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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