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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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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1-29
  • 發佈單位:石門區公所
  • 類 別:機關新聞
轉知飼養未達三千隻者應簽健康證明書
「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如附件1),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但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簽署核准之切結書(如附件),代替健康證明書」,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120日以農防字第1041470825號公告,茲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
  • 聯絡人:趙志仁
  • 聯絡單位:經建課
  • 聯絡電話:607
相關附件
  • 家禽及水禽健康切結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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