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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市政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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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4-09-03
  • 發佈單位:石門區公所
  • 類 別:機關新聞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幼兒教育津貼

本津貼補助之弱勢幼兒,為設籍新北市且幼兒年齡於當年度九月一日為二歲以上五歲以下且就讀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市府列冊有案之低收戶幼兒

(二)符合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領有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幼兒。

(三)領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相關證明文件之幼兒。

另本津貼補助自103學年度起改由就讀之幼兒園協助申請,每學期申請1次。103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時間為10391日至101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時間為10431日至415日,請依期限辦理。
  • 聯絡人:江淑美
  • 聯絡單位:社會人文課
  • 聯絡電話:703
相關附件
  • 教育津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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