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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4-07-2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新店中央新村北側附近地區103年7月28日公告區段徵收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積極推動的「新店中央新村北側附近地區區段徵收案」,於103717日奉內政部核准徵收後,將於103728日起正式公告徵收。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已於722日以雙掛號方式寄發通知給相關權利人,並呼籲相關權利人密切關注公告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地政局表示,本案徵收公告期間自103728 日起至827日止,共計30日,相關徵收公告、計畫書圖及補償清冊,將於公告期間內分別陳列於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店區公所及新店地政事務所,民眾可自行前往閱覽。

地政局特別提醒,30天的公告期間亦為土地所有權人提出領回抵價地的法定申請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選擇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抵價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局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將視為領取現金補償,因此想要領取抵價地的地主,最晚必須在103827日以前向地政局提出申請,以免損及個人權益。地政局表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除可在公告期間內以掛號郵寄或現場洽辦方式向地政局提出申請外,亦可就近至新店地政事務所(地下一樓)送件,現場均備有專人協助填寫及解說,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另為節省民眾往返奔波的時間,地政局將於10391日(星期一)至95日(星期五)(5),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假新店區中央市民活動中心(新店區中央五街602樓),辦理本案補償費、救濟金集中發價作業。請相關權利人依歸戶號及排定之時段前往領取。如不方便於前述期間前往領取者,可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另行約定時間至市府領取。地政局特別提醒,補償費逾期未領取將依法存入保管專戶,逾15年未領取,補償費將依法歸屬國庫。

地政局表示,本案建築改良物自動搬遷期限為1031130日,建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前必須將其建築物騰空(建築物本體保留),騰空標準為傢俱、雜物及廢棄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清理搬離。另應將搬遷前、後情形拍照存證(搬遷前、後各1張),於期限前向該局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派員實地勘查點收後,始能領取自動搬遷獎勵金。民眾對於本案各項業務如有不瞭解之處,歡迎向地政局區段徵收科洽詢,電話:市內請撥1999或(0229603456分機3521

  • 聯絡人:陳郁雯
  • 聯絡單位:區段徵收科
  • 聯絡電話: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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