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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4-06-16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板橋通檢審議通過 公1、公13、公15附帶條件辦理都市更新解套有望!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經103年6月10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其中延宕已久之板橋都市計畫區內公1、公13、公15附帶條件採都市更新整體開發,有望獲得解決!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邱代理局長敬斌表示,本次辦理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首重保障民眾財產權之權益,具有爭議之案件,已於本次計畫中檢討修正,其中涉及眾多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之板橋公1、公13及公15附帶條件採都市更新整體開發部分,原為86年8月12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之保留案,當時考量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即有密集合法房屋,故在保障住戶合法居住權益及兼顧開發環境品質下,將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並附帶條件規定應採都市更新辦理整體開發,然當時法令背景下所訂定之附帶條件部分已不符時宜,且缺乏執行彈性及誘因,致使計畫發布實施至今,僅有公15整合提出申請都市更新整體開發,故本次辦理板橋二通即針對原附帶條件重新檢討。

  邱代理局長敬斌更進一步指出,本次重新檢討公1、公13、公15附帶條件秉持三大原則,第一首要保障合法私有住戶權益、第二不減少公園用地面積,第三維持公園完整性,在此原則下,針對公13因住宅區範圍較大、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整合困難,故修正附帶條件規定回歸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讓地區整合辦理更新更具彈性,另亦規定適用容積移轉、修正都市更新獎勵係數之起算時間等等,讓地區在未來兼顧環境品質條件下,能更具更新誘因。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計畫審議科科長邱信智表示,本次「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順利通過,也解決許多長久以來的問題,後續城鄉局也將盡速加快行政作業程序,並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重新辦理公開展覽、舉辦公開說明會,並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讓土地所有權人更充分了解本案內容,全案預計103年12月完成審議程序,104年3月都市計畫發布實施。


資料諮詢:城鄉發展局計畫科張宏偉  電話:(02)29603456轉7152
新聞聯繫:城鄉發展局秘書室黃曉珮  電話:(02)29603456轉7182

  • 聯絡人:黃曉珮
  • 聯絡單位:秘書室
  • 聯絡電話: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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