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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4-04-2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吊註銷車輛牌照要繳回 避免違規受罰或冒用

【新北市訊】日前某車主所有之汽車忘記定期檢驗,且已逾驗車期限6個月以上,遭監理機關逕行逾檢註銷,但車主不知情仍行駛上路,遭警方舉發違規,經洽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才知道,「使用吊銷、註銷」牌照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車牌若遭吊、註銷,請盡速洽詢汽車所屬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回相關事宜,並繳結所積欠之稅費及罰鍰,完成註銷執行程序;如要繼續使用該車輛,應經監理機關登記檢驗合格後,辦理重新領牌程序,以免違規受罰或違法冒用,衍生後續問題

    裁決處提醒您,車輛記得要定期檢驗,若逾驗車期限6個月以上,監理機關將逕行逾檢註銷,屆時若車牌未繳回,仍「使用吊銷、註銷」牌照行駛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當場扣繳之。另依車輛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如車輛報停、繳銷或註銷號牌,仍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責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請民眾多加注意。

新聞發言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李懷忠電話:0289786101805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案件管理課課長黎紹誠  電話:0289786101200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邱愛華 電話:本市境內199969420919-995530 

電子信箱:AL7344@ntpc.gov.tw

  • 聯絡人:周秉學
  • 聯絡單位:裁決處
  • 聯絡電話:(02)8978610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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