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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5-09-02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勞工局針對八仙樂園資遣員工的訪視結果說明

1、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2日)接獲八仙樂園昨日寄出的資遣通報,八仙表示因歇業轉讓、虧損及業務緊縮,以及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等3項原因,預計於104910日、20日及30日分別資遣員工3人、6人、4人共計13人,部門包括管理部副理1人、餐飲部10人及客房櫃檯2人。

 

2、勞工局今日上午隨即派員前往八仙查訪,經瞭解該公司目前勞工人數為52人(正職51人、部份工時人員1人),與1046月投勞保人數132人有落差,主因勞工自願離職所致。八仙程序上有依法於10日前進行資遣通報,也有依法向員工預告,公司並表示將如期給付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

 

3、至於資遣員工是否合法,勞工局認為,八仙尚未辦理歇業登記,亦非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業1個月以上,至於是否確有虧損或業務減縮,勞工局將要求八仙提出更詳細的財務資料,進行事實認定。

 

4、此外勞工局亦將主動聯繫資遣通報所列被資遣員工,前往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勞工局也會輔導就業或轉介參加職訓,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法小知識】

資遣事由規定在勞基法第11條,雇主非有歇業轉讓、業務虧損及緊縮,以及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等事由,不得資遣勞工。

資遣通報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資遣預告規定在勞基法第16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勞工年資於10日、20日及30日前預告勞工資遣日期,預告期間勞工每7天可請2天謀職假,雇主未依規定預告者應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費規定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或勞基法第17條,雇主應依勞工適用勞退新舊制年資,每工作1年發給相當於1/2個月或1個月的平均工資。

 

 

撰稿人:勞資關係科 股長王曉雲、科員康亞楨 本市境內199929603456分機65246518

資料詳洽:勞資關係科 科長賴彥亨 本市境內199929603456分機6523 / 0905729200

  • 聯絡人:王曉雲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 聯絡電話: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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