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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蘇迪勒颱風侵襲,造成部分市民汽機車受損,如受災情形符合使用牌照稅減免規定者,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新北市政府稅捐處或該機關各分處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說明:
一、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可修復者,證明文件如下:
〈一〉災害證明(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有關證明)。〈二〉汽、機車(151CC以上)修理廠出具之進廠期間修復證明書。
〈三〉汽、機車(151CC以上)維修發票或收據。
二、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不能修復者,證明文件如下:
〈一〉災害證明(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有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