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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4-10-2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違規停車遭拖吊移置 除移置保管費外還要繳納違規罰鍰

【新北市訊】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之違規情形者,將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被拖吊移置之車輛於領車時須繳納車輛移置保管費,至於違規停車罰鍰部分,拖吊場均有提供代收,便利民眾一次繳納,節省繳納時間與手續。

         部分民眾誤認自拖吊場領得車輛時即已完成違規停車罰鍰繳納,此為錯誤認知。現行法令並無規定領車時須強制繳納違規停車罰鍰,故常有民眾領車時僅繳納拖吊移置費,而收到違規停車通知單後也誤以為已繳納而未處理,直到收到裁決書通知才知自己尚未繳交該筆違規停車罰鍰,但此時交通違規罰鍰卻必須加重處罰。提醒所有市民應照規定於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期限前繳納,以維自身權益,如果沒有依照期限繳納罰鍰,裁決處將依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裁決,若仍未於裁決書所訂期限前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呼籲所有市民在路邊停車時應注意當地相關道路標誌標線規定,依照規定停放,以免受罰,並保障自身及所有用路人的通行權益及身體與財產安全。若有相關疑問,或要查詢與確認違規繳納情形,請撥打裁決處服務電話02-8978610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發言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李懷忠 電話:0289786101805

  • 聯絡人:邱愛華
  • 聯絡單位:秘書室
  • 聯絡電話: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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