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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4-09-2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颱風期間勞工未出勤 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不利處分

【新北市訊】鳳凰颱風來襲,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勞工因颱風天氣候惡劣而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局長謝政達說明,依照勞動部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得不出勤;假設勞工住家位於桃園縣,工作地位於臺北市,必須途經新北市,只要其中一縣市宣布停止上班,即適用該要點規定。若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使勞工於颱風天出勤 之必要時,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更應給予適當之協助,如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等,另勞工局亦建議雇主應本於體恤勞工之立場,加給當日工資。

 

勞工局提醒,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應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並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如果雇主或勞工朋友有所疑問,也可逕電 1999 29603456 分機 6528 6531 洽詢。

 

撰稿人:勞動條件科 劉彥慧 本市境內199929603456分機6352

資料詳洽:勞動條件科 科長李文煥本市境內199929603456分機6351 / 0972820095

  • 聯絡人:夏樂祥
  • 聯絡單位:秘書室
  • 聯絡電話:6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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