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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4-07-3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選擇電腦補習班 消費者要冷靜思量

【新北巿訊】台灣由於面臨經濟環境調整及產業轉型,因而產生結構性失業與工作機會激烈競爭。尤其在今日專業化社會,電腦操作已是從事職業必備技能,故而本市電腦補習班四處林立,但也因爭取業績而手法花樣百出,造成電腦補習班消費糾紛層出不窮。


日前消費者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投訴因參觀台北世貿中心展覽,而於某知名連鎖電腦補習班業務人員,現場宣稱與104人力銀行合作,針對在校就讀之大學生新鮮人及學生,推出獎助金補助計畫,不僅補習費104人力銀行會負擔,補習後期該電腦補習班老師會協助接案,以增加學習學生收入,但因名額有限,要求消費者先填妥相關資料,資料審核通過後會再通知辦理後續手續。但後來消費者接到銀行通知已辦理新台幣(下同)108,000元信用貸款,並以消費者本人簽名本票為擔保,消費者主張在不知情形下簽訂電腦補習契約(且未收執該電腦補習契約),另該銀行也未辦理對保且開立本票,以確認消費者有無還款能力。而以36期每月繳付3千元辦理分期信貸,消費者事後認為受到該電腦補習班業務人員欺騙,消費者主張該電腦補習班契約及銀行分期信貸不成立,爰向市府消保官提起申訴。


市府消保官經召集協商後,該電腦補習出席代表表示於簽訂補習契約及銀行分期信貸契約均經消費者確認,並告知其享有「7日鑑賞期」之契約解除權,且消費者與銀行辦理貸款皆有照會消費者,故無法同意消費者解除契約及要求退款,本案最後因雙方未繼續出席協商而結案。


市府消保官指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另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有關7日鑑賞期告知,企業經營者應取得消費者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是若業者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或故意不告知、規避本項規定,而導致消費者因不知或延誤7日法定契約解除權規定,則事後即無法逕行拒絕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要求退貨還款。本案消費者於參觀台北世貿中心展覽,遭電腦公司行銷人員主動推銷,是其與電腦補習班所簽訂買賣係屬訪問買賣,消費者享有7日法定契約解除權。若消費者係於契約成立7日內有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則補習班契約溯及無效,而可要求退費並終止相關分期信貸契約。


市府消保官呼籲民眾,於購買補習班課程時須注意是否同時辦理分期信用貸款,須注意所簽訂之契約或文件,尤其若認為不適合即應於7日內以書面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補習班退費。倘因補習班已取得貸款機構撥付之款額,民眾縱與補習班解除契約,但貸款機構基於分期信用債權仍得要求民眾按期付款,因此消費者於解約時,亦應同時要求補習班返還自貸款機構受領之款項,方可終止貸款契約。故為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參加購買任何補習班課程時,須注意上述事項,以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周繼雄消保官

電話:1999或29603456-4254,手機:0963307359

  • 聯絡人:周繼雄消保官
  • 聯絡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 聯絡電話:1999或29603456-4254,手機:096330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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