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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近來許多勞工詢問有關五一勞動節的放假問題,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勞動節係屬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應依法放假,若要求勞工於當日出勤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工資應加倍發給或擇日補休1日。如事業單位為週休2日雙週工時80小時者,今年行事曆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施行,因已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故無休假問題;至於排休制者,得經由勞資雙方協商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日,以免勞工誤解。
勞工局長謝政達特別解釋,一般事業單位大多誤解行政機關有施行休假者才屬於國定假日,但勞基法所規定國定假日共計有19天,相關節日明列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事業單位如欲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取得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亦應加倍發給,即再加發1日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違反者最高得裁罰30萬元,籲請事業單位勿輕易觸法。由於實務上工時制度樣態複雜且多變化,如雇主或勞工朋友針對相關休假管理及工資給付有所疑問,歡迎逕電1999或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撰稿人:勞動條件科 劉彥慧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6361
資料詳洽:勞動條件科 李科長文煥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6351 / 09728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