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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4-04-2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消保法要求因商品受損害二者間要有因果關係

【新北巿訊】事出有因又能證明,權利才能獲得保障。新店區彭姓消費者向本府提出申訴表示,2歲多的小孩坐上跳跳馬,不到半小時即全身無力,兩眼呆滯,懷疑之後急救的結果─低血糖症,與之前使用的玩具有關,要求業者賠償。法制局調處過程中,業者對於消費者提出的就醫文件內容真實性,雖無意見,但對於引致消費者小孩受傷的原因,則採保留態度,主張跳跳馬符合CE、CNS標準,為一安全玩具,27年來的代理經驗,從無類似案例云云,彼此對於前因後果間的關係既難對焦,協商宣告失敗。


本府提醒消費者,如果認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傷害,主張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業者賠償,必須業者販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且,消費者或第三人權益所受到的損害,與企業營業者所販售欠缺安全性商品或服務之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因此,當消費者受到的損害,不是因為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的實現,就不屬於消保法的保護範圍。


雖然消費者保護法只在第7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應該就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而沒有特別規定消費者在主張損害賠償時,應負擔如何的舉證責任,但這不表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消費爭議申訴時,可以不負任何舉證責任,至少,消費者應該證明其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財產權)受到的侵害,與商品或服務的欠缺安全性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資料撰寫: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李大鵬消保官

電    話:本巿境內1999或29603456-4253

  • 聯絡人:李大鵬消保官
  • 聯絡單位:消費者保護官
  • 聯絡電話:本巿境內1999或29603456-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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