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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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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7-01-04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作業(以下簡稱拖吊作業)的權責分工

 由本局負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各類違規停車之拖吊行政作業,並由本局逾期車輛放置場(以下簡稱逾放場)與租用民間保管場負責違規停車車輛之移置保管業務,其餘如刑事案件、酒駕及非屬違規停車等車輛之拖吊行政作業,則由警察局負責,並由公有保管場負責違規停車車輛以外之移置保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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