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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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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1022687840號
 
項目 收費標準 說明
一、救護車費
(一)基本額 七百元 一、單程行駛在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基本額計收。 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二、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三、 單程行駛里程超過五公里者,其收費計算方式為:其本費加【(出發地至目的地公里數減五)乘二乘二十元】
(二)超過五公里者(單程) 二十元/公里 一、單程行駛在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基本額計收。 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二、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三、 單程行駛里程超過五公里者,其收費計算方式為:其本費加【(出發地至目的地公里數減五)乘二乘二十元】
二、醫護人員費
(一)醫師費 一千五百元/小時 一、救護人員出勤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勤時間起迄,係指自到達委託人指定載送地點起,至離開目的地止。
(二)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三)等待時間不計入勤時數。

二、救護車司機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
(二)護理人員費 六百元元/小時 一、救護人員出勤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勤時間起迄,係指自到達委託人指定載送地點起,至離開目的地止。
(二)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三)等待時間不計入勤時數。

二、救護車司機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
(三)救護技術員費 初級救護員(EMT-1) 四百元/小時 一、救護人員出勤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勤時間起迄,係指自到達委託人指定載送地點起,至離開目的地止。
(二)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三)等待時間不計入勤時數。

二、救護車司機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
(三)救護技術員費 中級救護員(EMT-2) 五百元/小時 一、救護人員出勤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勤時間起迄,係指自到達委託人指定載送地點起,至離開目的地止。
(二)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三)等待時間不計入勤時數。

二、救護車司機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
(三)救護技術員費 高級救護員(EMT-P) 六百元/小時 一、救護人員出勤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勤時間起迄,係指自到達委託人指定載送地點起,至離開目的地止。
(二)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三)等待時間不計入勤時數。

二、救護車司機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

 

附註:
  • 本表應張貼於救護車上明顯處,並應於收取費用前向病患或家屬說明。
  • 救護車機關(構)執行勤務依上表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醫材、藥品等費用細項及金額,應於收據內載明,並交病患或家屬收執。
  •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如有巧立名目或不當收費,病患或家屬得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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